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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19425万元 今开: 3.10元 最低: 3.06元 振幅: 1.61% 跌停价: 2.79元
市净率:2.34 总市值: 285.36亿 成交量: 630799手 昨收: 3.10元 最高: 3.11元
换手率: 0.69% 涨停价: 3.41元 市盈率: 35.83 流通市值: 282.30亿  
 

钒钛股份: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6 21:22:01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1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2 项,分别为:
议案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2024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八:《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14:4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罗吉春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596,584,388 股,占钒钛
股份总股份的 38.6936%,包括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54 股,占
总股份的 0.0001%。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名,代表股
份 796,235,537 股,占总股份的 8.5662%,包括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
股份 280,850,765 股,占总股份的 3.0215%。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56 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4,392,819,925 股,占总股份的 47.2599%,包括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280,858,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1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和议案十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中,议案十一因涉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董监高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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