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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现价: 14.35  涨幅: 4.14%  涨跌: 0.57元
成交:7175万元 今开: 13.93元 最低: 13.88元 振幅: 3.85% 跌停价: 12.40元
市净率:2.18 总市值: 27.41亿 成交量: 50574手 昨收: 13.78元 最高: 14.41元
换手率: 2.72% 涨停价: 15.16元 市盈率: 32.17 流通市值: 26.65亿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4 17:13:50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4-048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
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
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
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4,481.04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持有烟台富利 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
持有烟台富利 1.89%股份的股东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烟台富利 1.89%股份的股东聂胜先生,持有烟台富利 0.94%股份的股东李耀
邦先生,及持有烟台富利 0.94%股份的股东毕立林先生,上述股东按照其在
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 29,000 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22.81%,且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事项概述
(一) 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分别申请了人民币 800 万元、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了《授信协议》。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担保,持有烟台富利 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持有烟台富
利 1.89%股份的股东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烟台富利 1.89%股份的股东聂胜先生,持有烟台富利 0.94%股份的股东李耀邦先生,及持有烟台富利 0.94%股份的股东毕立林先生,分别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上述股东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在原批准的 2024 年度新增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福莱贸易、上海福莱奕,2024 年度公司新增担保预计额度未发生变化。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 亿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次两笔担保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
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4,481.04 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WHPCU4Q
成立时间:2021 年 3 月 31 日
注册资本:21,200 万元
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烟台富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6.04%
迟富轶 28.30%
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9%
聂胜 1.89%
李耀邦 0.94%
毕立林 0.94%
合计 100.00%

烟台富利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2,901.85 72,229.25
负债总额 63,080.90 52,221.21
净资产 19,820.95 20,008.05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731.88 28,616.65
净利润 -483.69 -89.71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

4、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 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富轶先生、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聂胜先生、李耀邦先生、毕立林先生分别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乙方一:迟富轶
乙方二: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三:李耀邦、聂胜、毕立林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 甲方、债权人原签有的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2 甲方因履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
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债务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债务人对甲方的债务;
1.3 甲方在《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
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4 甲方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
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5 甲方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乙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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