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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现价: 14.35  涨幅: 4.14%  涨跌: 0.57元
成交:7175万元 今开: 13.93元 最低: 13.88元 振幅: 3.85% 跌停价: 12.40元
市净率:2.18 总市值: 27.41亿 成交量: 50574手 昨收: 13.78元 最高: 14.41元
换手率: 2.72% 涨停价: 15.16元 市盈率: 32.17 流通市值: 26.65亿  
 

福莱新材:福莱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8:42:35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仁新材”)和嘉
兴市福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贸易”),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本次为欧仁新材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
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本次为福莱贸易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
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欧仁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34.30 万元,公司已实际为福莱贸易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 32,000 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 25.17%,且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
保风险。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 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仁新材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了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欧仁新材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莱贸易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莱贸易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议案》,同意在原批准的 2024 年度新增担保预计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福莱贸易、上海福莱奕,2024 年度公司新增担保预计额度未发生变化。综上,公司为欧仁新材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为福莱贸易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为欧仁新材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为福莱贸易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 2,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欧仁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34.30 万元,公司已实际为福莱贸易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558666U
(2)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18 日
(3) 注册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1 幢 1 楼
(4)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1 幢 1 楼
(5) 法定代表人:李耀邦
(6)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7)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涂层复合薄膜材料及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
(8) 股东及持股比例: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2、被担保人名称:嘉兴市福莱贸易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RNA40
(2)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7 日
(3) 注册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1 幢 402 室
(4)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1 幢 402 室
(5) 法定代表人:叶婷婷
(6)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7) 经营范围:数码喷绘材料、印刷涂层复合面料、涂层复合膜材料、不干胶制品、不干胶标签、不干胶标识、装饰贴膜、胶粘制品、广告器材、办公用品、工艺品(除金银饰品)、建材、塑料制品、日用百货、纸张、纸制品、玩具的批发、零售。
(8) 股东及持股比例: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9 月
号 被担保人名称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 浙江欧仁新材料 10,485.23 7,548.66 2,936.57 6,955.90 -542.50
有限公司
2 嘉兴市福莱贸易 9,198.23 3,996.60 5,201.63 19,741.29 522.36
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12 月
号 被担保人名称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 浙江欧仁新材料 10,929.16 8,215.41 2,713.75 9,194.10 -780.41
有限公司
2 嘉兴市福莱贸易 9,986.73 4,317.76 5,668.98 28,348.55 988.83
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欧仁新材向上海农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3、债务人: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担保范围:
4.1 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2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 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4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
6.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6.1.1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6.1.2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6.1.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6.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4 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二)公司为福莱贸易向上海农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3、债务人:嘉兴市福莱贸易有限公司
4、保证担保范围:
4.1 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4.2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 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4.4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
6.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其中:
6.1.1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6.1.2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6.1.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6.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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