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海昌新材股票 > 海昌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sz300885) 返回上一页
海昌新材(300885)  现价: 8.28  涨幅: 1.35%  涨跌: 0.11元
成交:3401万元 今开: 8.16元 最低: 8.08元 振幅: 3.67% 跌停价: 6.54元
市净率:2.44 总市值: 20.77亿 成交量: 41069手 昨收: 8.17元 最高: 8.38元
换手率: 2.42% 涨停价: 9.80元 市盈率: 37.64 流通市值: 14.05亿  
 

海昌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3 18:11:1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公司”、“发行人”
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昌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503-507

保荐代表人: 吴丹、岑东培
联系电话: 010-6623195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海昌新材 股票代码 300885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海昌新材
公司的外文名称 Yangzhou Seashine New Materials Co.,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注册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71号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225008
办公地址 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71号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225008
公司网址 http://www.seashinepm.com/
电子信箱 stanley.she@seashinepm.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09-10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建4,000吨高等级粉末冶金零部件项目和粉末冶金新材料应用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金额合计24,331.25万元,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总额34,400.17万元,公司超募资金为10,068.92万元,超募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5月17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的议案》,同意通过公司拟使用5,000万闲置超募资金投入全资子公司江苏扬州海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新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此项议案由2021年6月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5,068.92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继续投入“新建粉末冶金制品项目”,此项议案由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2,769.40万元(含利息及
理财收益),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
吴 丹 岑东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