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海融科技股票 > 海融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sz300915) 返回上一页
海融科技(300915)  现价: 31.41  涨幅: 2.18%  涨跌: 0.67元
成交:1745万元 今开: 30.74元 最低: 30.73元 振幅: 2.93% 跌停价: 24.59元
市净率:1.84 总市值: 28.27亿 成交量: 5578手 昨收: 30.74元 最高: 31.63元
换手率: 2.25% 涨停价: 36.89元 市盈率: 27.72 流通市值: 7.80亿  
 

海融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3 19:26:14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