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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容冷链(603187)  现价: 14.38  涨幅: -0.83%  涨跌: -0.12元
成交:8723万元 今开: 14.55元 最低: 14.20元 振幅: 2.55% 跌停价: 13.05元
市净率:1.44 总市值: 55.57亿 成交量: 61030手 昨收: 14.50元 最高: 14.57元
换手率: 1.59% 涨停价: 15.95元 市盈率: 13.52 流通市值: 55.29亿  
 

海容冷链: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6 18:39:12

证券代码:603187 证券简称:海容冷链 公告编号:2024-033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A股 2024/5/10 - 2024/5/13 2024/5/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86,430,33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3,433,116 股不参与现金分红后,实际以 382,997,2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648,472.65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2,997,223×0.55)÷386,430,339≈0.5451 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451)÷(1+0)=(前收盘价格-0.5451)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45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A股 2024/5/10 - 2024/5/13 2024/5/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账户的股份不派发现金红利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5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49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9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32-58762750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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