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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1.30 总市值: 103.27亿 成交量: 114760手 昨收: 8.47元 最高: 8.60元
换手率: 0.96% 涨停价: 9.32元 市盈率: -134.23 流通市值: 101.90亿  
 

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02-19 17:25:14
证券代码: 600267
债券代码: 110813
证券简称: 海正药业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公告编号: 2024-29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97.06 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97.06 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海
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 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3,000 万股,预
留 300 万股;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为了更好且谨慎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审慎讨论后决定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中有关业绩指标及水平调整的内容进行
修订。为此,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78 号)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3、 2021 年 7 月 1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方式公示了首
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一位员工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
询。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示期满后,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
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告编号:临 2021-81 号)。
4、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台州市国资
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83 号),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
公司转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
《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台国资[2021]84 号),台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5、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1-84 号)。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剩余
股份数量
首次授予 2021 年 7 月 26 日 8.74 元/股 2,736.11 万股 656 人 563.89 万股
(其中,
263.89 万股
取消作废)
预留授予 2022 年 2 月 24 日 8.87 元/股 262.60 万股 89 人 37.4 万股
(取消作废)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
批次 解除限
售日期
解除限
售数量
剩余未解
除限售股
票数量
取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及
原因
因分红送转导
致解除限售股
票数量变化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一次
解除限

2023 年
8月4日
942.724
万股
1,311.486
万股
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
变化:
1、公司已办理完毕 7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
的 34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手续。
2、公司于九届二十四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
销事项, 后续将按相关规
定办理21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持有的 138.1 万股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

续。
预留授
予部分
第一次
解除限

2024 年
2 月 26

97.06 万

146.25 万

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
变化:
1、公司已办理完毕 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
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及 4 名
离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应由公司
回购注销的 9.44 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2、 公司于九届二十四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
销事项,后续将按相关规
定办理 5 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持有的 9.8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第
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自登记日起至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 2024
年 2 月 26 日止已满 12 个月。
(二)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以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
2022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公司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
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
为基数, 2022 年扣非后净利润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20 年扣非
后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 2022 年扣
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8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2 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2022 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
于 90%。
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增 长 率 为 546.35% , 不 低 于
1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以 2020 年扣非后净资产
收益率为基数, 2022 年扣非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增 长 率 为
445.35%,不低于 50%且该指标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
3、 2022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 20.66 亿元,该
数值为正;
4、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17.09 亿元,占营业总收入
120.37 亿元的比例为 97.27%,
不低于 90%。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
件。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
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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