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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2:51:58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组
成,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
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书面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投资部的工作人
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
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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