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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002833)  现价: 19.57  涨幅: -1.36%  涨跌: -0.27元
成交:4078万元 今开: 19.77元 最低: 19.48元 振幅: 2.22% 跌停价: 17.86元
市净率:3.07 总市值: 83.02亿 成交量: 20743手 昨收: 19.84元 最高: 19.92元
换手率: 0.81% 涨停价: 21.82元 市盈率: 13.64 流通市值: 50.41亿  
 

弘亚数控: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0 20:35:56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4-022
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席位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整董事会席位数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减至 8 名,其中
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6 名减至 5 名,独立董事人数 3 名保持不变。鉴于该调整,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23.0053 万元。 42,423.0243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423.0053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42,423.0243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部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转让。
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事项。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宜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事宜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定的除外:
资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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