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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业(000689)  现价: 4.88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成交:0万元 今开: 0.00元 最低: 0.00元 振幅: 0.00% 跌停价: -1元
市净率:-0.62 总市值: 5.43亿 成交量: 0手 昨收: 4.88元 最高: 0.00元
换手率: 0.00%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12.25 流通市值: 2.39亿  
 

ST 宏 业:2002年中期报告摘要

公告时间:2013-03-14 15:17:01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宏业
  股票代码:000689
  2、公司董事会秘书:黄钦亮先生
  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路宏业大楼
  电话:0754-8893332
  传真:0754-8895312
  电子信箱:ahuang@pub.shantou.gd.cn
  3、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指标项目 2002年1-6月 2001年1-6月
  净利润 -13,634,104.76 -12,934,429.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3,634,104.76 -12,712,184.41
  每股收益 -0.1225 -0.1162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003 -0.003
    2002年6月30日 2001年12月31日
  每股净资产 -4.154 -4.032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4.154 -4.032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462,272,038.12 -448,637,933.36
  *注:上年同期合并了子公司汕头市荣华电解铜厂有限公司,因法院判决不属投资,本年不予合并,同时调整上年同期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相关损益科目。调整前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4,530,966.71元,每股收益-0.1306,调整后为-12,934,429.03元,每股收益-0.1162。第二节、股本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行为。
  2、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18098名。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介绍
  2002年6月30日前在册,拥有公司股份前十名股东情况。
  名次 股东名称 本期末 本期持股变动 持股占总 持有股份的质押 股份性质
    持股数(股) 增减情况(+-) 股本比例(%) 或冻结情况
  1 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19,760,000 17.76 国有股
  2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0,400,000 9.35 国有股
  3 中国银行汕头信托咨询公司 10,400,000 9.35 国有股
  4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7,488,000 6.73 冻结 国有股
  5 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 5,200,000 4.67 法人股
  6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4,992,000 4.49 国有股
  7 汕头市金园区金达有限公司 4,160,000 3.74 法人股
  8 谭敏新 450,273 0.004 流通股
  9 邱志铭 383,803 0.003 流通股
  10 洪叶文 329,769 0.003 流通股
  其中;
  1、持股5%(含5%)以上股东所持有股份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
  2、前十名股东中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 与汕头市金园区金达有限公司是同一控股股东,流通股东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经2002年5月28日召开的2001年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曹宏达、桂真亮、赖文胜、王德军、叶天培、黄钦亮、谢荣辉、韩新鸿、赵国权等九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何冠韩、钟森波、刘悦凯、杜剑波、曾俊波等5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2002年1月23日,董事会免去周应齐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黄钦亮为董事会秘书。
  3、2002年4月16日,因工作变动关系,马永钟、林凯雄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桂真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林育城、郑和涌、谢荣辉为公司副总经理,姚镇豪为财务总监。
  4、2002年5月14日,董事会免去芮奕平、周应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5、2002年6月28日,钟森波辞去监事职务。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上半年财务状况分析:由于公司负债累累,诉讼费用及财务费用较大,亏损额达1363万元,与上年同期大致相当。总资产与年初数相比减少了200万元,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收回部分欠款及无形资产摊销所致;股东权益与年初数相比减少了1363万元,为亏损所致。
  2、报告期经营情况:公司上半年主营业务依然停顿,没有营业收入。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协调债权人,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积极组织法律诉讼,努力减少因直接负债及或有负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清产核资,努力挖掘潜力,进行公司内部改革,精简机构,节约开支;同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公司将来重组奠定基础。
  3、报告期内公司无投资情况。
  4、下半年的经营计划:
  公司上半年亏损,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退市后,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全体同仁,仍将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努力维持正常运作。工作重点是应对诉讼、债务重组及寻求出路。公司管理层竭尽全力来化解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的风险,努力协调利益关联各方进行股权置换或资产重组,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公司股票进入三板进行交易,努力改善公司的运作环境,千方百计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逐步发展壮大,以期寻求重新恢复上市的契机。
  5、因公司下半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故预计下一报告期仍将出现亏损。
  6、公司上半年财务报告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且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公司管理层做如下说明:
  由于本公司与香港国华银行担保纠纷案件(案情进展见本公司2000年4月20日、8月8日,2001年2月21日、4月5日和2002年1月9日、7月30日《证券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裁定将本公司不动产、股票、债券及股权查封、扣押和冻结。现该案件广东省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公司管理层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公司有利的判决,减少公司的损失。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没有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无法偿还借款,加之诉讼缠身,特别是巨额或有负债的压力,严重地阻碍了公司重组的进行,至今重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层希望,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力以赴解决两单或有负债问题,尽快进行公司债务重组,协调公司利益各方,努力寻求公司重组解决方案,使公司步入正轨,走向良性循环。第五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发行新股方案。
  2、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1)本公司涉诉的关于为香港达利丰集团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下称“国华银行”)取得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和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国华银行连带赔偿本金港币44,082,157.07元,美元25,771,093.15元,利息港币1,443,383.13元、美元708,517.61元(计至2000年1月3日止),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担保诉讼过程详见本公司2000年4月20日、8月8日,2001年2月21日、4月5日,2002年1月9日、7月30日《证券时报》)。
  (2)本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如下: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河边金津花园A1-A3、A5-A8、A10-A16、B1-B8、B11-B15等共27幢别墅作价633904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粤财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上述别墅本公司作为长期投资项目,帐面投资总额4371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93万元。本公司认为作价过低,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案情进展详见2000年5月18日、8月8日和2001年4月5日《证券时报》及2002年3月20日《证券时报》)。
  (3)因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1998年10月为本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于1999年4月到期,本公司未能全额付还信用证项下资金,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共结欠其垫款本金计1136125.62美元。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本金美元1136125.62元及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详见2002年5月21日《证券时报》)。
  (4)本公司于1998年9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贷款人民币680万元,期限为1998年9月30日至1998年12月15日,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汕头市紫云庄中贸大楼北座一至三层2144.18平方米房产。现已逾期未还,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应偿还贷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罚息1805546.2元(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以后另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2002年7月22日《证券时报》)。
  (5)本公司分别于1998年3月和1998年6月向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原中国投资银行汕头支行)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借款已逾期未还,光大银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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