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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300180)  现价: 4.01  涨幅: 5.53%  涨跌: 0.21元
成交:62428万元 今开: 3.98元 最低: 3.94元 振幅: 5.26% 跌停价: 3.04元
市净率:1.54 总市值: 70.62亿 成交量: 1542989手 昨收: 3.80元 最高: 4.14元
换手率: 10.46% 涨停价: 4.56元 市盈率: -38.78 流通市值: 59.13亿  
 

华峰超纤: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公告时间:2024-04-22 21:56:34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4-017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的,重大现金支出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
(3)当年年末经审计的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60%时;
(4)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05元时;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非后孰低)为负值。
公司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2、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现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年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未实施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
3、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每股盈利水平、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5、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
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负责实施,在董事会审议中期分红后两个月内完成派发。
7、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不利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事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邮件、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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