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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洪剑峭

公告时间:2024-04-22 21:56:34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洪剑峭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
本人作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洪剑峭,1966 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 1994 年起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工作;1994 年 8 月至 1995 年 8 月,香港科技大
学会计系访问学者;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9 月以及 1998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香港科
技大学会计系研究助理;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6 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访问
学者;2000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香港中文大学会计系访问学者;2000 年至 2010 年任复
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系主任、教授。2011 年起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系主任。现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评论”理事等。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3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召集了 4 次股东大会。本人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亲自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 7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驶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 2023 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独立董事 任职状态 应出席董 董事会次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数(现场/ 数 会次数 自出席董 大会次数
通讯方式) 事会会议
洪剑峭 已离任 7 7 0 0 否 1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独立自主的原则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认真审核董事会各项议案,对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为董事会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对参与的 6 次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2023 年,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3 年 1 月 16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2 月 24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4 月 24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公
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于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核销部分应收账款,202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专项说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2 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继续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 年 8 月 1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对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增加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8 月 25 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各相关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并发表意见,促进公司经营稳健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会计师进场后、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年报披露前多个节点开展沟通,审阅审计计划、财务报表初稿,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探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问询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出了客观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向公司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全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特别是 2023 年度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系列监管规定,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 2023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本着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经验和专长,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公告》和《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本人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年度内,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陈贤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褚玉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聘用条件,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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