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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旺科技(605377)  现价: 23.60  涨幅: -0.84%  涨跌: -0.20元
成交:4000万元 今开: 23.78元 最低: 23.58元 振幅: 1.97% 跌停价: 21.42元
市净率:1.89 总市值: 78.40亿 成交量: 16826手 昨收: 23.80元 最高: 24.05元
换手率: 0.51% 涨停价: 26.18元 市盈率: 12.95 流通市值: 78.24亿  
 

华旺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5: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名称: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
司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61677096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华筠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18221963081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煜东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1 号),华旺科技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10.451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18 元,共计募
集资金 82,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83.0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1,416.9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汇入华旺科技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2.7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1,234.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9 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林煜东、李华筠。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划。 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违法违规事项。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核查了公司执行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
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该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但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保荐机构时刻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2023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符的情形。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经核查,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现场检查: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旺科技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华旺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旺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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