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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华业(600240)  现价: 0.41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成交:0万元 今开: 0.00元 最低: 0.00元 振幅: 0.00% 跌停价: -1元
市净率:-0.12 总市值: 5.84亿 成交量: 0手 昨收: 0.41元 最高: 0.00元
换手率: 0.00%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0.49 流通市值: 5.84亿  
 

600240:退市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1/14)

公告时间:2020-01-13 20:07:51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1、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4、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16、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17、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业资本于 2020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华业资本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
诉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02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4 民特 135 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华业资本
被申请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
案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华业资本与被申请人广州证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法院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法院认为,本案《募集说
明书》的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仲裁协议应属于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上级法院提请报核。经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不宜认定《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此,法院对华业资本要求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业资本的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mentId=1207232786&announcementTime=2020-01-08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案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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