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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25% 涨停价: 3.11元 市盈率: 802.66 流通市值: 23.21亿  
 

福石控股: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引引)

公告时间:2024-04-22 22:00:45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吴引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的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因董
事会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3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8 次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 通讯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独立
吴引引 7 0 0 7 0 否
董事

董事姓名 职务 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吴引引 独立董事 3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如下:
(一)2023 年 3 月 10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2023 年 3 月 10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对
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2023 年 4 月 4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4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2023 年 4 月4 日,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26 元/股。
(四)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续聘立
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健全完善中,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中的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该事项如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审阅了2022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不进行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度审计的具体
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同行业及市场情况,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上标准客观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可比情况。同时,2023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拟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无异议。
7、《关于追认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的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虽然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为此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且福石嘉谊作为公司并表子公司,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由公司管理层控制,本次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福石嘉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8、《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
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9、《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6.05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2023 年 6 月 19 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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