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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002763)  现价: 7.48  涨幅: 0.54%  涨跌: 0.04元
成交:1997万元 今开: 7.49元 最低: 7.42元 振幅: 1.61% 跌停价: 6.70元
市净率:1.57 总市值: 30.66亿 成交量: 26689手 昨收: 7.44元 最高: 7.54元
换手率: 0.88% 涨停价: 8.18元 市盈率: 17.68 流通市值: 22.71亿  
 

汇洁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3月)

公告时间:2024-03-29 18:28:52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构成,强化对内部董事 “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构成,强化对内部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1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作》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2 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3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一)《公司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符合《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4 需的工作经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需的工作经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五)在被提名前,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下简称“主要社会关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或者公司持股数量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或者公司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持股数量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持股数量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任职;
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高级管理人员的;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评的; 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三)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6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书。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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