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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688089)  现价: 17.08  涨幅: 1.91%  涨跌: 0.32元
成交:12277万元 今开: 16.60元 最低: 16.51元 振幅: 3.64% 跌停价: 13.41元
市净率:1.92 总市值: 28.75亿 成交量: 7277188手 昨收: 16.76元 最高: 17.12元
换手率: 4.32% 涨停价: 20.11元 市盈率: 28.36 流通市值: 28.75亿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7:07:49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4-013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26 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结合最新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等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调整注册资本
公司拟将《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0,000,000 元变更为 168,309,120
元,具体情况如下:
条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000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309,120 元。

调整原因: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因股权激励归属事项股份总数增加 220,800 股。
2023 年 4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48,088,320 股。
综上,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0,000,000 元增加至 168,309,120 元。
2、调整经营范围
公司拟调整《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办理时变更的表述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食品添加剂生
营范围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及 产,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 相关中间体(仅限分支机构的生 网销售,食品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化妆品零售,化妆 产),化妆品,饲料、饲料添加 品批发,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原料销售, 剂及相关中间体的生产、批发零 饲料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 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 品批发,肥料生产,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 询服务;医药中间体的批发;货 制,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 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 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微生物肥料研发,化肥销售,生物饲料研发,农副产品
理申请);佣金代理(不含拍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
活动)。 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3、其他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 第一条为维护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
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
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
影响。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的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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