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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2773万元 今开: 4.57元 最低: 4.51元 振幅: 3.05% 跌停价: 4.13元
市净率:1.13 总市值: 20.14亿 成交量: 60352手 昨收: 4.59元 最高: 4.65元
换手率: 1.38% 涨停价: 5.05元 市盈率: 29.82 流通市值: 20.05亿  
 

江苏舜天:江苏舜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4-01-11 17:25:5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零二四年元月十九日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月 19日(星期五)9:15-15:00。
二、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1 楼会议室
四、出席人员:
1、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已登记而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

六、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李焱女士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决议。
八、会议登记方式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 2023-050”《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元月十九日
议案 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元月十九日
附件: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总 则
1.1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1.4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任职资格与任免
2.1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2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 2.1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五项不良记录主要包括: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4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2.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6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2.7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本制度第 2.6 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2.8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2.9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10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2.2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2.1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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