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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600200)  现价: 10.59  涨幅: 0.19%  涨跌: 0.02元
成交:18927万元 今开: 10.63元 最低: 10.53元 振幅: 2.37% 跌停价: 9.51元
市净率:4.31 总市值: 75.43亿 成交量: 178104手 昨收: 10.57元 最高: 10.78元
换手率: 2.51% 涨停价: 11.63元 市盈率: -79.37 流通市值: 75.14亿  
 

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

公告时间:2024-04-24 18:05:38

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于1994年4月14日经
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114号文件批准,由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
法人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在苏
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134792998F的营业
执照。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法定代表人:钱群山。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2,285,832.00元,总股本为712,285,832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709,558,129.00股。公司股票于1999年4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200。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化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期开拓医疗美容注射填
充物领域,拟通过独家代理,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的方式进行研发、生产和销
售。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于2024年4月23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
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
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部分
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
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
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
大事项。
三、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如下:
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披 该事项在本财务报表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
露事项 附注中的披露位置 据
重要的应收账款 附注五、3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应收账款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其他应收款 附注五、6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 的其他应收款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长期股权投资 附注五、10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长期股权投资认定为重
重要的其他权益工具 附注五、11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其他权益工具认定为重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 附注五、5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预付账款 0.5%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预付账
款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 附注五、23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应付账款 0.5%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
款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 附注五、28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其他应付款 0.5%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其他应
付款认定为重要
重要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附注五、56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认定
为重要
重要的子公司、非全资子 附注七、1 公司将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
公司 润总额超过集团总资产/总收入
/利润总额的 15%以上的子公司
认定为重要
重要联(合)营企业 附注七、3 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占合并总
资产、合并净资产 15%以上或
本期投资收益占合并净利润
15%以上的联(合)营企业认定
为重要
重要的承诺事项 附注十三、1 公司将重组、并购等事项认定
为重要
重要的或有事项 附注十三、2 公司将极大可能产生或有义务
的事项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附注十四 公司将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
项 配情况、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认
定为重要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
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
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
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
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
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
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
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
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
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
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
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
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
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
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
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
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三、7(2)),
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
段描述及本附注三、16“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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