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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4.75% 涨停价: 1.64元 市盈率: -0.64 流通市值: 9.82亿  
 

嘉寓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00:42:48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于 2007 年 9 月 26 日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6927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yu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 1 号,邮政编码:1013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67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顺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规范化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实力,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装潢设计;建筑幕墙设
计、安装;仓储服务;销售自产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程咨询;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管理;制造金属门窗、防火门、防盗门、塑钢、木制门窗;建筑幕墙加工;工程设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股) (%)
1 嘉寓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664.86 80.93 外资法人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股) (%)
2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00.00 10.00 境外(国有)法人股
3 张初虎 565.14 8.07 自然人股
4 合肥海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0.00 1.00 法人股
合计 7,00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6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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