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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5106万元 今开: 26.90元 最低: 26.47元 振幅: 2.69% 跌停价: 21.67元
市净率:2.59 总市值: 50.81亿 成交量: 1909198手 昨收: 27.09元 最高: 27.20元
换手率: 1.01% 涨停价: 32.51元 市盈率: 21.75 流通市值: 50.81亿  
 

吉贝尔:吉贝尔《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20:34:52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耿仲毅、胡涛、南通汇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 2014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镇江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007317784571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0年 4月 7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4,673.54 万股,并于 2020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BEIER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邮政编码:2120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8.397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在服务社会
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生物化工技术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江
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截至 2014年 5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52,525,227.87 元
作为出资,并按 1:0.89165577 的比例折为普通股,其中 136,000,000 元的经审计
净资产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其余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资本公积。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镇江中天投资咨询 5440 40
有限责任公司
2 南通汇瑞投资有限 2720 20
公司
3 耿仲毅 2040 15
4 胡 涛 1768 13
5 南通汇吉科技发展 1632 12
有限公司
合计 136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908.39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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