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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688566)  现价: 26.87  涨幅: -0.81%  涨跌: -0.22元
成交:5106万元 今开: 26.90元 最低: 26.47元 振幅: 2.69% 跌停价: 21.67元
市净率:2.59 总市值: 50.81亿 成交量: 1909198手 昨收: 27.09元 最高: 27.20元
换手率: 1.01% 涨停价: 32.51元 市盈率: 21.75 流通市值: 50.81亿  
 

吉贝尔:吉贝尔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0:34:52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杨国祥先生、谢竹云先生、何娣女士自 2018 年 5 月起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至今即将满六年,即将达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最长年限的规定。鉴于上述原因,三位独立董事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三位独立董事辞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三位独立董事确认与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也无任何与辞任有关的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与债权人注意的事项,公司及董事会对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三位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陈留平先生、范明先生、刘同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陈留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
如上述三位独立董事选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担任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同意由陈留平先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范明先生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刘同君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耿仲毅先生、俞新君先生、范明先生(独立董事)3名委员组成,其中耿仲毅先生为主任委员。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留平先生(独立董事)、范明先生(独立董事)、刘同君先生(独立董事)3 名委员组成,其中陈留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刘同君先生(独立董事)、范明先生(独立董事)、耿仲毅先生 3 名委员组成,其中刘同君先生为主任委员。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范明先生(独立董事)、陈留平先生(独立董事)、胡涛先生 3 名委员组成,其中范明先生为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留平
陈留平先生,1958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学教授,注册
会计师(非执业)。曾任江苏省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副校长、江苏大学审计处处长、设备管理处处长、江苏大学财经学院党委书记、调研员、教授。现兼任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船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董事。
陈留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范明
范明先生,1956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二级教授,博士
生导师。现任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兼任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索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范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刘同君
刘同君先生,1962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科发展委员会主任。现兼任江苏镇江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镇江市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镇江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
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宪法与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同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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