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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18:29:2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向委
员会提供资料和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
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
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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