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巨人网络股票 > 巨人网络: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 (sz002558) 返回上一页
巨人网络(002558)  现价: 10.79  涨幅: -1.91%  涨跌: -0.21元
成交:39976万元 今开: 10.81元 最低: 10.60元 振幅: 3.00% 跌停价: 9.90元
市净率:1.76 总市值: 212.95亿 成交量: 370948手 昨收: 11.00元 最高: 10.93元
换手率: 1.88% 涨停价: 12.10元 市盈率: 17.83 流通市值: 212.95亿  
 

巨人网络: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3-11-30 18:50:02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58393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8 号万达广场一栋 5 层。
邮政编码:400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3,542,40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开发、销售;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利用互联网销售游戏产品;动漫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及数据处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健康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彭建虎等十名自然人。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4450 万股,股本结构为: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彭建虎 3953.88 万元 净资产 88.851% 2006 年 11月 14 日
彭俊珩 445 万元 净资产 10% 2006 年 11月 14 日
张小灵 12.5 万元 净资产 0.281% 2006 年 11月 14 日
刘彦 12.5 万元 净资产 0.281% 2006 年 11 月 14 日
叶桦 6.4 万元 净资产 0.144% 2006 年 11 月 14 日
刘光春 6.4 万元 净资产 0.144% 2006 年 11 月 14 日
李汉渝 5 万元 净资产 0.112% 2006 年 11 月 14 日
朱胤 3.2 万元 净资产 0.072% 2006 年 11 月 14 日
赵戈非 3.2 万元 净资产 0.072% 2006 年 11 月 14 日
刘红强 1.92 万元 净资产 0.043% 2006 年 11 月 14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3,542,4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73,542,40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