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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32313万元 今开: 23.80元 最低: 23.73元 振幅: 1.78% 跌停价: 2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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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5.15% 涨停价: 26.02元 市盈率: 69.82 流通市值: 62.99亿  
 

克来机电:克来机电2023年度独立董事张慧明女士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1:05:58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本人张慧明,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
册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中石化上海石油公司浦东分公司财
务科长,2005 年 1 月至今,任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
所项目经理。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第四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1 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 各项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本人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在公司 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 会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本人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 审议,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以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 为,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席次数 式出席次 席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次数 数
张慧明 6 6 6 0 0 否 2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
参加了相关会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就审议事项达成意见后向 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充分发挥会计专长,勤勉尽责,与会计师保持 良好沟通,通过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内控报告的审计范围、关键审 计事项、募集资金使用、审计机构选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等重要事项的审核,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领域及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工作经历等资料进行严 格审核,确保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 2023 年度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合法有效,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提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以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序号 时间 发表意见的事项 意见
1 2023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同意

2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同意
意见
3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4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同意
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 同意
立意见
6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同意
议案的独立意见
7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同意
议案的独立意见
8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10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11 2023 年 4 月 28 日 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 同意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12 2023 年 6 月 9 日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 同意
意见
13 2023 年 7 月 12 日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14 2023 年 8 月 29 日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5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16 2023 年 11 月 27 日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 同意
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
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 年,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就公司的内控建设、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对公司的规范治理、重大决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有效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系公司与湖南睿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 13.86 万元,公司对与湖南睿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内
部制度规定,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去向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能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持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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