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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300652)  现价: 23.77  涨幅: -0.08%  涨跌: -0.02元
成交:2429万元 今开: 23.79元 最低: 23.50元 振幅: 2.94% 跌停价: 19.03元
市净率:1.80 总市值: 24.39亿 成交量: 10217手 昨收: 23.79元 最高: 24.20元
换手率: 1.11% 涨停价: 28.55元 市盈率: 17.87 流通市值: 21.89亿  
 

雷迪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4-24 20:20:3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独立董事连续三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
机制 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当前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当前 的财务数据,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 的财务数据,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提案前应通过投资者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提案前应通过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有效联系方式,征求公众投 关系互动平台等有效联系方式,征求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 资者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 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2、召开审议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前,公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 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发表明 意见,监事会如未通过利润分配的提案,可 确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提 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 交董事会审议,如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未通过 时,监事会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利润分配提案,则独立董事应提出明确的反 3、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对理由并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 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 案,必要时,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意见,监事会如未通过利润分配的提案,可 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时,监事会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4、利润分配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 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的半数以上通过。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过;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3、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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