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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利通电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建忠)

公告时间:2024-04-22 16:53:2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建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陈建忠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客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资料,按要求出席公司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本人在 2023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陈建忠:196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1994 年至 2023 年 1 月担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担任江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022 年 10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履职情况

2023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于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进行审核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可行的建议,对于公司董事会决策起到促进作用。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
出的全部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后,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1)我认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指导公司审计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定期组织会议与审计、管理层、公司内审部就公司年度报告事项,以及公司经营事项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同时积极与公司内审部沟通,督促建立合法、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底稿,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3 年 2 月 21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2023 年 4 月 21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2 年度初审预审情况、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初审预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
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2023 年 12 月 26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2024 年 4 月 8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 2023 年度初审预审情况、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初审预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认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对公司经营层的履职情况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良好地执行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要求,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三)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出现无故缺席的情况
发生。
(四)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本人通过现场工作、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内审部等相关人员保持长效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关注公司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诉求。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在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履职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度,除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外,公司未发生需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 年度,公司均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2023 年 5 月,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事项。
公司董监高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议案时,关联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3 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八)开展原材料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生产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同意公司在建立和执行规范、严格控制在主营业务原材料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九)聘任或者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未更换审计机构,仍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
(十)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 年度,公司未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仍聘任许立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4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43,680,000 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 72,800,000 股。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2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对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基本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得以规范有效执行。同时公司还对各业务流程进行测试及评价,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对相应的业务及管理流程进行调整。我们已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内控体系执行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十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 年度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我们要求公司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不断以更高的标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十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2 次、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战略委员会 4 次,各项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议案内容真实、完整。同时,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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