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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50% 涨停价: 33.69元 市盈率: 28.43 流通市值: 128.66亿  
 

马应龙:马应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12 17:33:14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如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至少每年)出具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严格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及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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