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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冉股份(688766)  现价: 118.30  涨幅: -3.67%  涨跌: -4.51元
成交:9323万元 今开: 120.00元 最低: 117.52元 振幅: 4.46% 跌停价: 98.25元
市净率:4.50 总市值: 89.33亿 成交量: 780409手 昨收: 122.81元 最高: 123.00元
换手率: 1.78% 涨停价: 147.37元 市盈率: 299.87 流通市值: 51.83亿  
 

普冉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4: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Postal Code:200041
23-25,27/F,Garden 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 //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4 月

释义 ......1
第一节 引言......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4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4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5
三、 结论意见......6
第三节 签署页......7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票激励计划(草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普冉股份 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法律意见书
致: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无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
司监事会出具了《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因公司 A 股上市尚不满 6
个月,实际自查期间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
公开披露前一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冉半导体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实际计算对激励对象所持权益数量进行尾差调整后,合计 24,863 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的公司股份数计算确定,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该等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做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所持权益数量系公司根据实际计算四舍五入所得,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下同)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4,863 股。作废处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后,本次激励计划已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8 人变更为 74 人,激励对象实际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6,265 股变更为 151,402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葛嘉琪
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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