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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002573)  现价: 4.71  涨幅: 0.21%  涨跌: 0.01元
成交:3279万元 今开: 4.68元 最低: 4.66元 振幅: 1.91% 跌停价: 4.23元
市净率:1.04 总市值: 67.54亿 成交量: 69392手 昨收: 4.70元 最高: 4.75元
换手率: 0.49% 涨停价: 5.17元 市盈率: 52.73 流通市值: 66.05亿  
 

清新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3-12-01 18:27:4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清新环境”,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清新环境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
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九)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2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更新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
3、鉴于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了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关于《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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