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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86% | 涨停价: 24.07元 | 市盈率: 109.75 | 流通市值: 99.87亿 |
全志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3月)
公告时间:2024-03-29 21:03:10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议,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长与所审议的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董事长提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董事长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须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由董事长决定;如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董事长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新公司作出决议时,必须按照本公司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由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其他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其他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议,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长与所审议的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董事长提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董事长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须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由董事长决定;如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董事长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新公司作出决议时,必须按照本公司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由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其他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其他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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