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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5 19:28:39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
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工作等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
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制订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策略、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监督实施进展,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投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审阅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督促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的提升;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革改制等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向董事会提出调整或
改进的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规划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规划发展部;

(四)由规划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策略规则、发展目标、风险评估、考核评价等各项工作由证券管理部组织拟定,上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规划发展部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与反馈,将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含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在会议前一天口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规划发展部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团委)为提名委员
会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含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在会议前一天口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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