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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赤湾A: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18-12-23 16:06:5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招商港口”)的委托,就其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担任招商港口的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
1招商港口于2018年12月14日取得深圳市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招商港口名称由“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86-22)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86-22)5990-1302 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52)2167-0050 传真:(1-212)703-8720 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
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招商港口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招商港口在其为本次资产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招商港口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发行概况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发行人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以及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减值补偿协议》、《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CMID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1,313,541,560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39.45%,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招商局香港拟在其受托行使CMU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753,793,751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22.64%)的投票权时与发行人保持一致行动,同时发行人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发行人总股本的20%。其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定价原则及支付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信息如下:
(一)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CMID,标的资产为CMID持有的招商局港口1,269,088,795股普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38.72%;如在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CMID就其所持标的股份获得相应股份,则该等股份应一并向发行人转让。

因招商局港口于2018年7月17日派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CMID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的股份选择以股代息的方式相应获得44,452,765股普通股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调整为CMID持有的招商局港口1,313,541,560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39.51%。
招商局港口于2018年11月15日派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中期股息,CMID选择现金方式获取其所持招商局港口股份应享有的全部分红,前述分红实施完毕后,CMID持有招商局港口1,313,541,560股普通股股份数量不变,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39.45%。
(二)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兼顾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净资产价值、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行业地位等因素,经发行人和CMID协商,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款确定为2,465,000.00万元。
发行人以新增对价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标的资产的全部收购价款。
(三)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为CMID,其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新增对价股份。
(五)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2.78元/股。2018年3月28日,发行人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13.19元(含税)(以下简称“发行人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前述除息事项已于2018年5月23日完成,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由22.78元/股相应调整为21.46元/股,最终发行价格需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除已实施的上述发行人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依法在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于CMID名下之日(以下简称“发行日”)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新增对价股份金额/发行价格,为1,082,089,552股(CMID确认新增对价股份中少于1股的部分自愿放弃),根据发行人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为1,148,648,648股(CMID确认新增对价股份中少于1股的部分自愿放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如在估值基准日至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事项,如CMID就其所持标的股份获派现金股利,则新增对价股份金额应扣除该等金额,新增对价股份的数量相应减少;具体公式为:减少发行的股份数量=CMID获得的现金股利金额/发行价格;如在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事项,如CMID就其所持标的股份获得现金股利,则CMID应当在发行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获派税后现金股利支付给发行人。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二、发行过程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8年6月19日和7月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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