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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36423万元 今开: 10.75元 最低: 10.44元 振幅: 3.61% 跌停价: 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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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96% 涨停价: 11.87元 市盈率: 466.52 流通市值: 185.62亿  
 

盛和资源:盛和资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赵发忠

公告时间:2024-04-26 16:52:32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发忠)
本人作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建议,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赵发忠:大学文化,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特钢企业协会顾问,兼任中山大学首席研究员。曾在冶金工业部工作,任冶金部生产司科员和主任科员、中央讲师团宜宾分团副团长、冶金部节能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冶金部科技司综合计划处副处长等职务。曾任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投资企管部科技企业处经理、生产科技部副总经理、中钢集团热能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炼焦碳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与信息化部主任、中色南方稀土(新丰)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另曾兼任:中钢集团、中色集团高级职称评委及专家组组长;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特殊钢》杂志副主编;中国金属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会委员;中钢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辽宁省创新方法研究会副理事长;广东省稀
土产业创新联盟副理事长。2022 年 4 月 22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是否亲自
董事 加董事会 亲自出 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出席年度
次数 席次数 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次数 股东大会
赵发忠 5 5 4 0 0 否 3 是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已于 2024 年 1 月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
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勤勉履职,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 应参加 亲自出 应参加 亲自出 应参加 亲自出 应参加 亲自出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赵发忠 - - - - 2 2 2 2
任职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2 年度和预计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 2022 年经营绩效考核、2022 年超额奖励分配情况、2023 年经营目标任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提名委员会对聘任副总经理、补选独立董事等 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 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赵发忠 1 1 0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 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除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外,本人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包括 2023 年 7 月到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和资源(连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考察新投产的 150 万吨锆钛选矿项目,并听取了相关报告内容;2023 年 10 月到
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考察工厂生产运营情况,并听取了相关报告内容;2023 年 10 月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科百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考察新投产的 6000 吨稀土金属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并听取了相关报告内容。此外,除现场参会、实地考察外,本人通过查阅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情况
本人非常关注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积极学习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大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时间提前发送会议通知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能较好的传递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于事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还提前向我们进行专项汇报,听取意见。
三、2023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开展
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稳定公司的采购、销售渠道,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市场化定价方式,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内控规范,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本人认为公司建立及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续聘信永中和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及聘任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管理层责任,促进公司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被收购、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达成,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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