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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麒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18 16:55:43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筹备董事会会议;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四)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筹备股东大会;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公司股东名册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解释或说明;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及其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关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的说明资料;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说明原因;
(六)协助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大会的秩序;
(七)做好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八)保存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提案处理程序:提案人将提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
一般审核——(需要时)返回提案人补充、修改、完善——董事会秘书进行形式整理、汇总——提交董事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决策——董事会秘书根据决定制作会议文件。
董事长提案的,由董事长直接拟订提案或者委托董事会秘书制作提案——董事会秘书进行形式整理、汇总——提交董事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决策——董事会秘书根据决定制作会议文件。
第十三条 提案的一般审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进
行,审核内容包括:提案内容是否是提案人职责要求、是否符合拟开会议的决策范围、具体提案事项是否与公司规定抵触、规定需要履行前置程序的是否已经履行、需要论证材料的是否提供充分、文件形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等。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返回要求补充、修改、完善,提案人应当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后提交;提案人坚持提案内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标注审核意见后交董事长决定。
第五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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