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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研院: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7 18:40:36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陆法意字 115 号
致: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纪彬、陈汉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56,167,4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5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6,130,1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8.1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7,3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股份 424,7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87,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毛振杰先生、汤意先生、王世杰先生、刘东旭先生、张复生先生、郑秀峰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银虎先生,公司监事边骏琪先生、莫杰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陈金旺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国锋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李斐然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林明先生,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叶松先生、王磊先生、张世广先生等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1.00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6.00
的议案》
7.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0 《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0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00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16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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