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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丰电器(605336)  现价: 14.20  涨幅: 1.14%  涨跌: 0.16元
成交:11256万元 今开: 13.92元 最低: 13.81元 振幅: 5.27% 跌停价: 12.64元
市净率:1.31 总市值: 26.13亿 成交量: 79804手 昨收: 14.04元 最高: 14.55元
换手率: 4.35% 涨停价: 15.44元 市盈率: 15.21 流通市值: 26.04亿  
 

帅丰电器: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9 17:49:14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党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六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董事会...... 25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八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监事...... 32
第二节监事会......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通知...... 39
第二节公告......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三章 附则...... 43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37045254701。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20 万股,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SANFER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五合西路 100 号,邮政编码:
312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41.24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服务至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集成灶、吸排油
烟机、燃气灶具、烤箱、水槽、集成水槽、橱柜、整体橱柜、电蒸箱、臭氧消 毒柜、废弃食物处理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洗碗机、净水器、空气净化 器、空气能设备、集成吊顶、烘干机、电机、微电机、电扇、通风器、换气扇、 取暖器、保洁柜、浴霸、饮水机、空调;设计、研发、销售:家居用品、五金 配件、木饰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
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帅丰投资有限公司 5280.0000 55.0000
2 邵于佶 2519.1552 26.2412
3 嵊州市丰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4.2720 9.7320
4 商若云 433.2864 4.5134
5 邵贤庆 433.2864 4.5134
合 计 9600.0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341.24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
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根据上级党委的批复,按规定设立纪 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经
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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