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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10257万元 今开: 26.26元 最低: 25.86元 振幅: 1.95% 跌停价: 23.94元
市净率:8.26 总市值: 110.00亿 成交量: 39256手 昨收: 26.60元 最高: 26.38元
换手率: 1.36% 涨停价: 29.26元 市盈率: 48.71 流通市值: 75.55亿  
 

四川黄金: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17 18:16:38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股 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 22
第六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董 事 ......24
第二节董事会 ......27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八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监 事 ......34
第二节监事会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三章 附 则 ......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司章
程。
第二条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四川容大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422791825286M。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ichuan Gol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 26 号,邮政编码为:6158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2,0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发挥公司在资本、资源、技术、人才、市场、
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遵循“诚信、求实、创新、高效”的原则,以规范化的运作和科
学的管理方法,实现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为股东谋利益的目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黄金开采,矿产品及矿山机械的经营,矿产地质,
工程地质、地质勘查的咨询服务(凭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经营)售后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31,544,000 36.54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北京金阳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8,546,000 13.485%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木里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6,800,000 13.00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37,584,000 10.44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上海德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1,775,518 6.049%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792,000 5.22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珠海横琴新区雷石天富投资合伙企业 18,792,000 5.22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有限合伙)
北京天正成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10,800,000 3.00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伙)
四川舜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7,830,000 2.175%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深圳市龙岗区雷石诚泰创业投资基金合 7,264,800 2.018%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金投智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346,534 1.485%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合伙)
杭州金投智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3,564,357 0.990%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合伙)
珠海横琴新区雷石恒基科技产业投资合 1,360,791 0.378% 净资产折股 2021 年 3 月 26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360,000,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00.00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
发行的股份 36,000.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6,0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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