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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2:28:13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调研、座谈交流;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沟通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各类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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