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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000591)  现价: 5.18  涨幅: -0.77%  涨跌: -0.04元
成交:14093万元 今开: 5.23元 最低: 5.17元 振幅: 1.53% 跌停价: 4.70元
市净率:0.87 总市值: 202.62亿 成交量: 270543手 昨收: 5.22元 最高: 5.25元
换手率: 0.75% 涨停价: 5.74元 市盈率: 13.15 流通市值: 186.35亿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04-29 15:38: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电话:(8610)5924 1188
7th Floor, Block B, Gateway Plaza, No. 18 Xiaguangli, Dongsanhuan Nor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网址:www.gaopenglaw.com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
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上文件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鉴于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并公告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同时《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相关申报文件
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原法律
意见书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本补充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意见书中,除适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释义外,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
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原法律意见书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
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
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募集说明书 指 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修订
稿)》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
本补充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3 年年报 指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审计报告 指 大华出具的《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1702 号)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东台太阳能发
电有限公司、杭州舒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镇
海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风凌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慈溪舒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百
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
重要子公司 指 公司、中节能贵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万
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甘肃武威太阳能发
电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
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哈密有限公司、阿克苏融创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乌什风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及中节能太阳
能香港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指 大华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0368 号)
国土资〔2017〕8 号文 指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
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液化气上海 指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高邮公司 指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高邮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大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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