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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8272万元 今开: 7.16元 最低: 6.83元 振幅: 4.94% 跌停价: 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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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3.02% 涨停价: 7.80元 市盈率: -51.51 流通市值: 27.31亿  
 

皖通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6:33:56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天津市金飞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安怡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中通盛华(山东)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华盛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通智造(山东)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盛开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通城市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行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舶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亲益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管理、销售业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预算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对控股子公司管理等事项。
公司在既定的内部控制建设框架下,结合大环境对市场、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影响,重点关注以下领域内部控制建设:控股子公司管理风险、资金活动管理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对外担保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会计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信息系统安全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 2%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A、可认定重大缺陷的迹象: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可认定重要缺陷的迹象: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如果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100 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财产损失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财产损失金额大于等于 1000 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A、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D、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以上定量标准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作适当调整。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现将子公司华东电子 5,500 万元未收回的大额预付款逾期未收回的对外财务资助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截至目前,华东电子支付给安康启云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启云”)的 2,600 万元,安康启云尚欠华东电子履约保证金 2,500 万元未退还;华东电子支付给江苏南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搪”)的预付款 3,000 万元,华东电子尚未收到相关还款。华东电子已对上述两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2、有关华东电子诉安康启云案件,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
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康启云向华东电子支付剩余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 2,500 万元,并按照 4 倍
LPR 计算违约金,同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生效。华东电子对安康启云申请强制执行已确定执行法官,代
理律师已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执行意见,并与法院积极沟通具体
执行方案。截至目前,除已保全的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及代理律师正积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华东电子于2023 年 9 月向法院申请将安康启云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限制
高消费,2023 年 11 月 13 日,安康启云和及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
信人及限制消费令。
3、有关华东电子诉江苏南搪案件,江苏南搪案件因对方提出管
辖权异议未按原计划开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裁定驳回江苏南搪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江苏南搪案件于 2023 年 7 月13 日开庭,开庭当日江苏南搪提出反诉并提交了四份反诉证据,法
院决定江苏南搪案件延迟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开庭。庭审过程中,江
苏南搪决定不提反诉而是将反诉状的请求作为抗辩事由,法官要求江苏南搪提交其与华东电子履行合同的证据,同时,华东电子要求就江苏南搪提交的证据进行提问,法官要求律师整理问题报告,由江苏南
搪书面回复。华东电子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江苏南搪的质证意
见及问题回复,律师已针对其进行进一步回复并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邮寄法院。相关材料邮寄法院后,法官告知庭审已经结束,目前等
待判决中。华东电子及律师将积极督促法院尽快出具判决书。
4、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且必要的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及代理律师将积极持续与法官沟通后续情况并推动案件进展。
最后,2024 年,公司将根据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内控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措施,并不断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适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以调整,使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推进内部控制各项工作不断深化,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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