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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率: 1.28% | 涨停价: 24.54元 | 市盈率: 70.58 | 流通市值: 11.92亿 |
维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3-28 21:13:0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仅限于互保单位、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位和
其他确有业务需要的单位,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属于子公司的,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管理层审定,然后报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存在公司认为不宜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
程序。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
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
部根据相关的会议决议负责对外担保相关协议、合同的拟定、送审和签字等具体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
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公司财
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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