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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688612)  现价: 28.97  涨幅: 1.94%  涨跌: 0.55元
成交:2686万元 今开: 28.24元 最低: 28.24元 振幅: 3.91% 跌停价: 22.74元
市净率:3.49 总市值: 121.95亿 成交量: 926848手 昨收: 28.42元 最高: 29.35元
换手率: 2.75% 涨停价: 34.10元 市盈率: 23.08 流通市值: 9.76亿  
 

威迈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5 21:16:06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0 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 第 11-14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380 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威迈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威迈斯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
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迈斯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100,000 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47.29 元,共计募集资金 199,090.9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1,434.06
万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 11,547.27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 113.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87,656.84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3年 7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962.0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3,581.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83,581.54
项目投入 B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106,084.21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64.70
项目投入 D1=B1+C1 106,084.21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64.7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78,062.0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78,130.58
差异 G=E-F -68.55
注:差异系剩余未支付发行费用 68.55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6日和2023年7月14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上述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3年8月24日芜湖威迈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和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8 个募集资金专户、4 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募集资
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620066982 10,560.90 补充流动资

中信银行深圳福强支行 8110301012900689558 2,413,289.33 超募资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5551719508801 5,836.27 补充流动资
香蜜湖支行 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新能源汽车
新安支行 777077291144 113,724.13 电源产品生
产基地项目
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338150100100244060 5,002.53 补充流动资

龙岗宝龙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 79320078801700002818 211,019,079.54 能源汽车电
支行 源实验中心
新建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999007864610610 125,44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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