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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3-27 19:43:13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 ...... 8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9
第八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发挥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会计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如在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如果因独立董事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细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公司提名或任免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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