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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5 19:54:49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对
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的受理与风险评估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
资金管理部经理提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 公司执行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1.公司资金管理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由风险评估小组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资金管理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务专员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4.公司必要时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受理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报送
的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5)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6)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风险评估小组应当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
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谨慎评估担保风险。
第九条 担保评估结束后,风险评估小组应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风险评
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公司的关系等;
(3)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须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需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2.与被担保方草拟的担保合同;
3.公司法务专员提供法律意见书;

4.担保审批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将担保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准
备董事会、股东会材料以及信息披露。
第三章 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
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
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和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担保业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只有经审批的担保事项,担保业务负责人才可办理相关的担保事
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
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地记录。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跟
踪和监督。监督检查项目包括: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保管和管理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
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商定应对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参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持续披露。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已披露担保信息
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披露。公司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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