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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和 成(002001) 现价: 20.25 涨幅: -1.22% 涨跌: -0.25元 | ||||
成交:47684万元 | 今开: 20.35元 | 最低: 20.15元 | 振幅: 2.68% | 跌停价: 18.45元 |
市净率:2.44 | 总市值: 625.91亿 | 成交量: 233722手 | 昨收: 20.50元 | 最高: 20.70元 |
换手率: 0.77% | 涨停价: 22.55元 | 市盈率: 21.36 | 流通市值: 618.54亿 |
新和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时间:2024-04-22 22:36:59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17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19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19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0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21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1
第十一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1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制度...... 22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3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4
第十五章 附 则 ...... 2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本节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17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19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19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0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21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1
第十一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1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制度...... 22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3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4
第十五章 附 则 ...... 2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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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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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本节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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