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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江奇)

公告时间:2024-04-29 17:36:32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江奇)
本人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江奇:男,198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州润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注册会计师,广州辰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广州摩特伟希尔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广州润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州市中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广州润言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广州辰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同欣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润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广州润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惠州东进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臻泽企业管理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皆亲自出席了相 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同时,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进行了监督,认为历次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策略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也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
独立董 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 亲自出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席次数
江奇 9 9 0 0 否 3 3
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 权票的情形,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 皆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 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流程及执行结果进行了审查监督。同时与公
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联系,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持续关注并讨论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机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有效地支持与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拟聘请的审计机构资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较好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独立审慎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023年5月23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真核查了该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认为上述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客观、审慎、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审慎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履职的独立性,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严于律己、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奇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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