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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伟力)

公告时间:2024-04-29 17:36:32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伟力)
本人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施伟力:男,195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曾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株洲众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照明学会任第六届、第七届半导体照明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顾问,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会长,株洲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技术研究所专家委员会主任;
现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标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特别顾问。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独立董事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
独立董 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 亲自出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次数 席次数
施伟力 9 9 0 0 否 3 3
在上述会议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 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积极参与 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报 告期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会 议,以上7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 况。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 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作情 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 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 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 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
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拟聘请的审计机构资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较好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进行披露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023年5月23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真核查了该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认为上述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施伟力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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