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吧

MORE+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网 > 股票大全 > 雄帝科技股票 > 雄帝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sz300546) 返回上一页
雄帝科技(300546)  现价: 10.58  涨幅: -2.13%  涨跌: -0.23元
成交:2569万元 今开: 10.76元 最低: 10.54元 振幅: 2.96% 跌停价: 8.65元
市净率:1.85 总市值: 19.63亿 成交量: 24113手 昨收: 10.81元 最高: 10.86元
换手率: 1.85% 涨停价: 12.97元 市盈率: -66.50 流通市值: 13.76亿  
 

雄帝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4-19 19:58:57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各类智 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各类智 能证卡产品、自动化专用设备、金融设备、 能证卡产品、自动化专用设备、金融设备、 智能终端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维护; 智能终端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维护; 打印机研发、维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 打印机研发、维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对外承包本行业工程(系统建设、生产设施 对外承包本行业工程(系统建设、生产设施 部署、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出口及外派工程 部署、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出口及外派工程 所需劳务人员);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所需劳务人员);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医疗器械。(法律、行政 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医疗器械;租赁服务(不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
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内转让或注销。 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
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
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股份
发行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
认购邀请书或者取得注册批复并启动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
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清算; 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司形式;
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他事项。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热门股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