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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19 19:59:33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设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法律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涵盖公司经
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包括经常性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项目,其中经常性审计项目包括半年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项目为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基于内部控制监督的需要,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具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 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三)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审计所需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总经理)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初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第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包括编制具体审计方案、签发内部审计通知、组织实施审计、归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处理建议并视需要安排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等工作环节。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
于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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